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284號
PTDM,111,單禁沒,284,2023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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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孔俊凱(已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二至八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 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孔俊凱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11 年11月26日死亡,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 毒偵緝字第130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不起訴處分書等件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物(聲請書漏載附表編號2至6毒 品之驗後淨重,應予補充如附表所示),經送鑑定結果,檢 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10年11月2 2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538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聲請 書誤載為「110年11月3日」,應予更正」)、高雄醫學大學 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111年2月21日報告編號 S00000-000、142、143、144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法務部調 查局111年1月24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1120號濫用藥物實驗 室鑑定書附卷可佐,核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海洛因 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 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 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聲請人上述部分 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海洛因」1包,經送鑑定結果, 未檢出法定毒品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10年11月22日調科



壹字第1102301538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 故本院尚難認定係違禁物,自無從依前揭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或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容有未洽,應予駁回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重量 1 海洛因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1.21公克 (檢驗後未發現法定毒品成分) 2 海洛因 3包 含包裝袋3只,驗餘淨重7.38公克 3 海洛因 2包 含包裝袋2只,驗餘淨重3.35公克 4 海洛因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後淨重0.728公克 5 海洛因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後淨重1.532公克 6 海洛因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後淨重0.134公克 7 海洛因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後淨重0.132公克 8 海洛因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1.76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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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