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60號
原 告 賈文蘭
居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0 樓(指定送達)
被 告 郭曉慧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原金簡字第3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吳昭億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宛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