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3號
原 告 羅珮瑜
原告不服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112年2月10日宜執平11
1稅00000000字第1120018571A號執行命令,提起行政訴訟,有下
列應補正事項,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繳裁判費,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其餘則依後述內容辦理:
一、補繳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2
項規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行政訴訟法
第98條第2項規定參照)。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二、原告雖於起訴狀列載本件訴訟代理人為姚吉鴻律師、複代理
人黃茂祥律師、游佳涔律師,惟並未提出委任狀,不能認為
已合法委任,應依限補正委任狀到院。又依行政訴訟法第49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任訴訟代理人及複代理人者,均應具有
律師資格,且訴訟代理人委任複代理人不得逾1人。是原告
應一併補正上開律師之律師資格證明文件供核,如未補正,
不應准許為本件訴訟代理人。原告並應僅列載一人為複代理
人,如未擇一記載,本院將依記載先後順序以黃茂祥列記。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