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3號
ILDV,112,除,3,2023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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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黃翎
代 理 人 王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2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附表:本件支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車力威企業社黃翎祺 陽信銀行羅東分行 空白 111年6月16 400,000元 A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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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