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7號
原 告 白豪
被 告 白上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
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租
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
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
準;未定期間者,動產以二個月租金之總額為準,不動產以
二期租金之總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
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9分別定有明文。末按原告之訴,有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如附表
一所示,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下列標的於
原告起訴時之價額合併計算,各標的價額分別核定如下:
㈠、三星鄉天山段145建號建物、同段352地號土地:本院參酌相
同地段之相似房地於近原告起訴時之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之
平均單價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6,200元估算上開房地
之價額為4,377,980元(計算式:建物總面積77.90㎡×56,200
元/㎡=4,377,980元)。
㈡、宜蘭縣○○鄉○○村○○街0000號房屋:上開房屋標的價額核定為2
4,500元(即房屋稅課稅現值,見本院卷第43頁)。
㈢、就三星鄉天山段351、420-8、420-9地號土地與宜蘭縣政府間
之土地承租權:上開租賃權租賃期間自民國110年3月19日起
至111年12月31日止,約定每半年租金為2,889元,是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9規定,其標的價額應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
金總額10,321元(計算式:2,889元/半年×2×652/365=10,32
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核定之。
㈣、楊梅區楊梅段3586建號建物應有部分332/10000(含共有部分
同段3633建號權利範圍95/10000、同段3634建號權利範圍12
6/10000)、同段3585建號建物應有部分332/10000(含共有
部分同段3633建號權利範圍74/10000、同段3634建號權利範
圍99/10000)、同段3584建號建物應有部分332/10000(含
共有部分同段3633建號權利範圍152/10000、同段3634建號
權利範圍202/10000)、同段77之1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3/100
00:本院參酌相同地段之相似房地於近原告起訴時之不動產
交易實價登錄之平均單價每平方公尺33,000元估算上開房地
之價額為4,773,780元(計算式:面積合計144.66㎡×33,000
元/㎡=4,773,780元,面積計算詳如附表二)。
㈤、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原告陳報上開車輛於起訴時之價額
為30,000元(見本院卷第143頁)。
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216,581元(計算式:4,377,9
80元+24,500元+10,321元+4,773,780元+30,000元=9,216,58
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278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四、原告應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附表一:原告訴之聲明
訴請鈞院判決撤銷贈與,將下列原告贈與被告的三筆房地所有權
及一車輛所有權由被告移轉登記予原告。系爭資產如下:
㈠、宜蘭縣○○鄉○○路○段000號門牌號碼所屬之:地上建物所有權
(即三星鄉天山段145建號建物)及該建物所屬土地所有權
(即三星鄉天山段352地號土地)。
㈡、宜蘭縣○○鄉○○街0000號門牌號碼所屬之:地上建物所有權(
即宜蘭縣○○鄉○○村○○街0000號房屋)及就該建物所屬土地(
即三星鄉天山段351、420-8、420-9地號土地)與宜蘭縣政
府間之土地承租權。
㈢、桃園市○○區○○街000○0號、108之6號、108之7號門牌號碼所屬
之:地上建物所有權〔即楊梅區楊梅段3586建號建物應有部
分332/10000(含共有部分同段3633建號權利範圍95/10000
、同段3634建號權利範圍126/10000)、同段3585建號建物
應有部分332/10000(含共有部分同段3633建號權利範圍74/
10000、同段3634建號權利範圍99/10000)、同段3584建號
建物應有部分332/10000(含共有部分同段3633建號權利範
圍152/10000、同段3634建號權利範圍202/10000)〕,及該
建物所屬土地所有權(即楊梅區楊梅段77之1地號土地,應
有部分23/10000) 。
㈣、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型式年份:VOLVO,2002年,S80 2
.0T)。
附表二:
編號 建物建號及建物面積 權利範圍 核算面積(小數點2位以下四捨五入) 1 楊梅區楊梅段3586建號建物(建物面積91.09㎡、附屬建物面積13.94㎡) 332/10000 (91.09㎡+13.94㎡)×332/10000=3.49㎡ 共有部分:楊梅區楊梅段3633建號(面積327.65㎡) 95/10000 327.65㎡×95/10000=3.11㎡ 共有部分:楊梅區楊梅段3634建號(面積2,865.55㎡) 126/10000 2,865.55㎡×126/10000=36.11㎡ 2 楊梅區楊梅段3585建號建物(建物面積76.64㎡、附屬建物面積5.33㎡) 332/10000 (76.64㎡+5.33㎡)×332/10000=2.72㎡ 共有部分:楊梅區楊梅段3633建號(面積327.65㎡) 74/10000 327.65㎡×74/10000=2.42㎡ 共有部分:楊梅區楊梅段3634建號(面積2,865.55㎡) 99/10000 2,865.55㎡×99/10000=28.37㎡ 3 楊梅區楊梅段3584建號建物(建物面積151.02㎡、附屬建物面積17.19㎡) 332/10000 (151.02㎡+17.19㎡)×332/10000=5.58㎡ 共有部分:楊梅區楊梅段3633建號(面積327.65㎡) 152/10000 327.65㎡×152/10000=4.98㎡ 共有部分:楊梅區楊梅段3634建號(面積2,865.55㎡) 202/10000 2,865.55㎡×202/10000=57.88㎡ 面積合計:14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