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6號
聲 請 人 王翔平
王翔禾
王翔正
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王子誠
林君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薛游月女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死 亡,聲請人王翔平、王翔禾、王翔正為被繼承人之曾孫子女 ,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切結 書及印鑑證明等文件聲請核備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 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 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 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第一順序之繼承人親等近者未全部 拋棄繼承時,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法不得繼承,苟聲 明拋棄繼承,則因其非繼承人而於法不合。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薛游月女於111年10月14日死亡,聲請 人為被繼承人曾孫子女,為第1順位繼承人,業據提出繼承 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等件存卷可考。然被繼承人親等近者 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其子女、代位繼承人,而子女薛佰光、 代位繼承人王子誠、王子齊、吳淑惠、吳豪傑已向本院聲請 拋棄繼承,此經本院查核在案。惟第1順位繼承人親等近者 尚有被繼承人子女薛佰瑞及代位繼承人胡雅茹、胡瑞芬並未 聲請拋棄繼承,此有聲請狀、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本院 案件索引查詢證明等件在卷可稽。從而,被繼承人親等近者 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其子女薛佰瑞及代位繼承人胡雅茹、胡 瑞芬既未拋棄繼承,亦未喪失繼承權,是聲請人王翔平、王 翔禾、王翔正為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因尚未取得繼承 權,自非現時合法繼承人,當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 。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說明,聲請人王翔平、王翔禾、王翔
正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