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39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務 人 鄭寶玲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壹佰伍拾
玖元,及其中壹萬柒仟肆佰零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萬壹仟貳佰柒拾捌元,及其中壹
萬陸仟肆佰零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