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08號
ILDV,112,司促,808,2023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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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0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鄧文彥
債 務 人 游惠筠





彭治綱





一、債務人游惠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陸萬
壹仟陸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
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游惠筠
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彭治綱給付,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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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