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19號
債 權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債 務 人 陸南蓁(原名陸惠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8,422元,及其中
本金49,929元部分,自民國97年8月1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
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2
9天以內者加收300元、逾期在59天以內者加收400元、逾期
在89天以內者加收500元、逾期在119天以內者加收600元、
逾期在149天以內者加收700元、逾期在179天以內者加收800
元、逾期在180天以上按月加收900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
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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