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119號
ILDV,112,司促,1119,2023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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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1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英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75,998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英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3月10日止累計275,998元正未給
付,其中93,085元為消費款;177,652元為循環利息;5,261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111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3085元 林英哲 自民國112年03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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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