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9號
原 告 藍泳潔
被 告 謝周美紅
訴訟代理人 王清白律師
陳淳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
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元,及自111年2月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2萬800元由被告負擔1/40即520元,餘由原告負擔 。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5萬元為原告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
㈠、原告任職位於碧富邑社區大樓總幹事乙職。被告則為碧富邑 社區大樓住戶兼活動委員。被告因碧富邑社區大樓公共事務 等事,對原告產生不滿情緒,而為下列行為:
1、被告於110年6月19日12時31分許起,被告於公開場合用手 機 錄影方式錄製兩部影片,並於「碧富邑」社區大樓3個LINE 群組中(分別為碧富邑意見交流區LINE群組共有62人,碧富 邑社區公告LINE群組共有58人、碧富邑大樓管理委員LINE群 組共有11人,下合稱系爭Line群組),上傳指摘原告:「我 們管理費一年度只有二百多萬元…接近二百二十萬以上不夠 ,…現在保全168萬元,請問二百多萬元減掉一百六十幾萬剩 少多少錢?不到60萬,可是他之前有一個什麼建設我不知道 花了五十四萬多,借問下半年有錢花嗎?難道你要花定存嗎 ?你花定存也要開大會通過不是你說愛花就花喔」與「我是 覺得她瀆職」等內容(此部分事實下稱系爭LINE訊息) ,使 住戶對原告產生懷疑不信任做假帳之說,謾罵原告貪瀆、瀆 職。被告挑撥、醜化原告與住戶之間產生誤解、抨擊及衝突 ,又未能提出證據證明其所述之事情為真實者,足以貶損原 告在社會上之評價。
2、被告110年7月31日10時20分許夥同住戶即訴外人林肇惠、丁○ ○、甲○○、丙○○等(下稱林肇惠等4人)一行5人到碧富邑社區 大樓之公開社區辦公室(下稱社區辦公室),要求原告將碧富 邑社區2本存摺交出來。原告對其等表示當日下午15:00就 要開放閱覽,是否等閱覽申請程序申請好時如需要再影印, 原告現在無法將2本存摺給於被告。被告即夥同林肇惠等4人 對原告拍桌子威嚇一定要交出存摺並出言罵原告「妳是什麼 東西,妳算什麼東西」等言語(被告此部分言詞下稱系爭言 語),並拿文件摔桌子。然社區辦公室屬公開場合,事發當 時處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該處亦為社區住 戶繳交管理費、反映碧富邑社區問題、借用工具或單純聊天 之處所,隨時任何人均得進入,被告以前述言詞辱罵原告, 侮辱原告之行為,足以眨抑原告人格及社會評價,應屬侵害 原告名譽人格權。
㈡、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非財產上 損害。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計算之利息。⑵、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予免為假執行。答辯以:
㈠、被告身為碧富邑社區大樓之住戶,亦擔任管理委員會之委員 一職,因住戶對於大樓財務使用狀況、餘額有疑問,才會要 求原告提供財務等相關資料,此有被告所錄製之第一部影片 如附表一譯文:⑴、「我們是要要求他說,他在這一段時間 我們都不曉…因為是疫情嘛,我們都沒有看到帳嘛,我們想 要了解說他這些錢是不是存在戶頭裡嗎?」。⑵、「帳是公 開的、帳是公開的,誰都有資格去查帳,我現在也不過是… 我們是3個人代表,今天要看說大樓的錢有沒有存摺裡面…」 。被告確實係因對於碧富邑社區大樓財務使用狀況、餘額有 疑問,才要求查閱相關資料,此涉及碧富邑社區大樓財務之 節省及耗費等公共事務,與全體住戶權益息息相關,而屬可 受公評之事。
㈡、再細觀被告所錄製之第二部影片如附表二譯文:⑴、「我們是 替你們大家…算是說,當然啦,你們大家要來支持我們我們 大樓要讓他健全,我們不可以這樣,我們…大家都是兄弟姐 妹,大家是一團和氣,不應該有這個說要查帳不能查的,你 不能告訴我說結餘多少,我覺得很扯,總幹事居然是…欸, 他10點50幾分就離開他的辦公室,我說好啊你今天不拿出來 ,我就不走啊,結果我不走他走了啊…」。⑵、「因為帳…因 為本來總幹事…我問他帳是誰記的?他說他記的,那你記的
為什麼沒辦法讓我餘額?」。則被告在無從請求查閱碧富邑 社區大樓之財務使用狀況、餘額等原始文件,且原告逕自於 同日(即110年6月19日)上午10時50分許離開辦公室之情況 下,才會以錄製影片之方式,對於碧富邑社區大樓財務狀況 等可受公評之事項提出質疑,均在針對原告處理碧富邑社區 大樓財務使用狀況、餘額等之取得、查閱事宜,是否合理做 出評論,實屬其意見表達之範疇,縱用語致原告感覺不快, 然尚未逸脫合理評論範圍,難認有何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 且其主觀上亦無貶損原告名譽之意思,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云云,自無可採。
㈢、原告雖主張被告上傳二部影片至系爭Line群組使住戶對原告 產生懷疑不信任做假帳之說。謾罵原告貪瀆、瀆職挑撥、醜 化原告與住戶之間產生誤解、抨擊及衝突等語。惟原告並未 舉證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自難認定被告有侵害原告 名譽權或人格權。
㈣、另110年7月31日係因碧富邑社區大樓之住戶對於大樓財務使 用狀況、餘額有疑問,被告身為碧富邑社區大樓之住戶及管 理委員會之委員,為確認得以閱覽之範圍,及是否有充足時 間以利閱覽等事,才持「109年碧富邑大樓住戶大會」之開 會資料(內容載有:「住戶針對費用有任何問題,歡迎前來 查帳」),前往管理委員會辨公室釐清、確認,實無拍桌威 嚇原告等行為。被告並無對原告表示「妳是什麼東西」等語 ,雖原告有傳喚證人乙○○到庭證述,然細觀證人乙○○歷次證 述及本院勘驗筆錄,可知當時於距離辦公室約近5公尺左右 均未見證人乙○○在場,是證人乙○○稱「有過去從門外看一下 裡面情況」云云,顯屬無稽,則證人乙○○是否在場,抑或該 距離能否聽聞到辦公室內之對話,均有疑義,所證不足採信 ,而難認被告有何侵權行為。
三、本件兩造不爭執事項為:
㈠、原告任職碧富邑社區大樓總幹事乙職。被告戊○○○則為碧富邑 社區大樓住戶,並為管理委員會之委員。
㈡、被告於110年6月19日12時31分許,因認碧富邑社區大樓之管 理帳目不清,預先錄製二部影片,再上傳至碧富邑社區住戶 、管理委員均可觀覽之通訊軟體Line「碧富邑」社區意見交 流群組、「碧富邑」社區管理委員會群組中。
㈢、被告所錄製第一、二部影片內容譯文同被告所提出譯文如附 表一、二所示。
㈣、被告於110年7月31日10時20分許,在「碧富邑大樓」社區辦 公室,偕同社區住戶林肇惠等4人共5人要求原告提供閱覽社 區存摺資料,其中住戶即訴外人即丁○○(下以姓名稱之)因不
滿原告告以依公告程序需待至同日15時後始得申請閱覽,辱 罵原告「不要臉的婊子」等語,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下 稱宜蘭地檢署)以111年度偵字第1280號提起公訴後,於本院 111年度易字第208號妨害名譽刑事案件審理時,與原告以本 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51號成立和解,和解筆錄內容:「丁○○ 當庭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原告撤回對丁○○告訴。㈤、原告亦曾對被告提起妨害名譽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452、1453號不起訴處分書,原告提 起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 111年度上聲議字 第3539號處分書就被告於110年6月19日之犯行部分(即系爭L INE訊息部分)駁回再議,另就被告於110年7月31日之犯行部 分(即系爭言詞部分),另發回原署續行偵查,復經臺北地檢 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續字第216號為不起訴處分,原告就此 聲請再議,經高檢署111年度上聲議字第6842號駁回再議。㈥、本院111年11月9日當庭勘驗原證1光碟內容,兩造對勘驗結果 無意見。
四、本件兩造爭點為:被告之系爭LINE訊息、系爭言詞,是否不 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及人格權?如是,其應賠償原告損害金 額為若干?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行使言論自由是否因而侵 害他人之名譽,應依法益權衡加以判斷。行為人之言論損及 他人名譽,倘其言論屬事實之陳述,而能證明其為真實,或 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 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 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此外,可受公評之事,依 事件之性質與影響,應受公眾為適當之評論,至是否屬可受 公評之事,需就具體事件,以客觀之態度、社會公眾之認知 及地方習俗等認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69號民 事判決意旨參照)。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 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且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 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而行為人是否侮辱被 害人,判斷上應參酌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類 別、教育程度、平時關係、行為時之客觀情狀、行為地之方 言或語言使用習慣,依社會通念為客觀之綜合評價,倘該行 為傷及被害人主觀之情感,並對被害人社會之客觀評價產生 不良影響,即屬名譽之侵害。又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於 獨立之民事訴訟,並無拘束力,民事法院就當事人主張之該
事實,及其所聲明之證據,仍應自行調查斟酌,決定取捨, 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 2674號裁判意旨參照)。
㈡、被告於110年6月19日錄製二部影片內容上傳至碧富邑社區住 戶、管理委員均可觀覽之通訊軟體Line之行為,並無不法侵 害原告之名譽權:
查,兩造均不爭執被告上傳二部影片至系爭LIne群組之影片 譯文如附表一、二所示。細繹其言論內容,主要係針對碧富 邑社區大樓管理費之管理、花費額度提出質疑,認為年度管 理費所剩不多,管理委員會應撙節開支,並要求公開帳務等 事宜發表聲明。其内容雖含有「借問下半年有錢花嗎?難道 你要花定存嗎?你花定存也要開大會通過不是你說愛花就花 」、「瀆職」等易使人不快、較為主觀且偏激之言詞,然被 告發表之出發點仍係依個人價值判斷合理對於碧富邑社區大 樓之社區事務發表其意見或評論,尚難逕認係以惡意貶損原 告之名譽為目的,應可認屬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 為適當之評論,則原告主張被告此部分行為不法侵害其名譽 權,尚不足採。
㈢、被告於110年7月31日碧富邑社區辦公室,確有指稱原告「妳 是(算)什麼東西」之言語,且核其情,已侵害原告之名譽 權:
1、經本院協同兩造及證人即碧富邑社區大樓清潔人員乙○○當庭 就碧富邑社區大樓監視器攝得當時之影像為勘驗,其結果:⑴、影像為系爭社區辦公室內部監視鏡頭,鏡頭正面向著辦公室 ,其中原坐在辦公室內穿著黑色衣服者為原告。影片開始, 有三男二女進場辦公室。白色衣服者為戊○○○(被告),淺藍 色上衣戴白帽者為林肇惠,粉紅色帽子的人為丙○○,綠色衣 服者為甲○○,黃色衣服者為丁○○(一開始為三女一男,後來 賴萬芳才走入辦公室)。
⑵、鏡頭可見被告站在原告旁與原告談話,至約23秒開始被告拿 起桌上文件,指著文件,對原告說話,後來拿起文件用力放 在桌上,在旁黃色衣服男子(丁○○)舉起手重拍在桌上對原告 講話。其後林肇惠舉起手對著原告說話。其後戊○○○及林肇 惠持續與原告說話,1分8秒左右甲○○與賴萬芳從辦公室走出 ,站在辦公室外柱子旁對話,其間林肇惠與戊○○○持續在辦 公室內對原告講話,整段光碟無法聽出任何對話內容。2、證人即碧富邑社區大樓清潔人員乙○○到庭結證稱:「(問:1 10年7月31日上午10時20分時妳在何處?)我在社區辦公室 下面的大廳拖地。」、「(問:妳在梯間拖地時是聽到很大 聲才過來的嗎?)是的,我聽到很大聲,然後過去看一下,
我是在剛才影片上看到賴萬芳他們走過去的那個柱子旁邊角 落。」、「(原告提示民事陳報狀案發現場照片第2頁,本 院卷第291頁,問所標示當時原告及證人站的位置是否正確 )是的,沒錯,我就站在照片上那個位子。」、「(問:當 時地下室是很安靜的嗎?)是的,只聽到那些人在大小聲, 我站在外面就聽得一清二楚。」、「(原告問:妳有看到戊 ○○○拿文件摔的時候一起罵我?)有,我有聽到,她拿文件 摔的同時,對原告說『妳算什麼東西』,並叫她把存摺拿出來 。」、「(問:戊○○○之後,林肇惠接著做何事?)他指著 原告的頭,說『妳的頭殼裝屎嗎(台語) 』、「(問:妳何時 離開那裡?)我看完他們罵完後,我就想趕快走上去離開那 裡。」、「(問:所以剛才你看到的影片,賴萬芳跟甲○○出 來的時候你已經離開了嗎?)對,是在甲○○他們兩個走出來 時我就走了。」、「(提示被告賴萬芳的刑事案卷,即他字 卷第10頁反面,問:最後一個問句,問你當時在場,妳說我 在辦公室外面拖地,離辦公室約一公尺,有何意見?)我就 說有罵她,有就是有,我沒必要說謊。對於位置和距離我沒 意見。」、「(問:妳聽到辦公室發出很大的聲音,妳的反 應為何?)聽到當然就是去看發生何事。」、「(提示被告 戊○○○刑事案件,【臺北地檢署】111年續偵字第216號卷第4 1至41頁反面,41頁最下面,問:事務官問妳妳有看到或聽 到戊○○○對己○○說什麼、做什麼,妳說戊○○○有對己○○說我是 委員,妳算什麼東西,我叫你把存摺拿給我看就要拿給我看 ,戊○○○就有摔東西在桌上,好像是本子,我當時在辦公室 外面打掃,因為很大聲,我就有過去從外面看一下裡面實況 ,對於妳的筆錄有意見嗎?)沒有意見,本來就是事實。」 、「(問:當時辦公室的門有無關起來?)沒有關,是公開 式的。」、「(問:裡面的人會不會看到你?)我怎麼知道 ,那裡就是公開式的。」、「(問:當時辦公室裡的人,他 們是同時還是輪流說話?)是輪流說話。」等語(見本院卷 第303至306頁)。
3、對上開證人乙○○之證詞,雖被告以當時於距離辦公室約近5公 尺左右均未見證人乙○○在場,與乙○○在偵查中所證是距辦公 室約1公尺,已有不符;且縱使乙○○在場,所站距離能否聽 聞到辦公室內之對話,亦有疑義,故否認乙○○證詞之真正。 惟乙○○於原告告訴被告妨害名譽之偵查程序中,即曾於111 年6月1日至臺北地方檢察署具結作證,亦為相同證述,並無 證據可認證人與兩造有何親疏關係或特殊恩怨,證人當無甘 冒擔受偽證刑責,而分別在偵查中及本院,均為虛偽陳述之 必要,故乙○○之證詞,應無虛妄情事,應認可採。
4、被告聲請詢問丁○○、甲○○、丙○○,欲證明被告並無原告所指 稱之系爭言詞。丁○○到庭證稱:「沒有印象,因為我進去是 在門口,沒有注意到。沒有印象,因為我離他們有一段距離 ,沒有聽清楚。」(見本院卷第351至352頁);甲○○證稱:「 沒有注意,那天我的印象是我拿到資料後要出去,他們幾個 正要進來,就是林副主委夫妻、戊○○○、丁○○前主委。我進 去的時候只有己○○,沒有其他人,出去時他們跟我擦身而過 。在外面我沒有看到其他人。」(見本院卷第353頁)等語, 並不能證明乙○○所證不實。至丙○○雖對被告被告訴訟代理人 所詢:「證人乙○○前有證述說當時有聽到周美紅對己○○說『 你算什麼東西』,以及林肇惠有對己○○說『妳的頭殼裝屎嗎( 台語)』,是否屬實?」,答稱「我沒有聽到,沒有這回事」 之語。然丙○○為同受原告訴請損害賠償(本院111年度訴字第 60號)之另案被告林肇惠之妻,於本院詢問丙○○時,係將該 案與本件合併辯論並為證據調查,丙○○所證不能排除係未分 辨被告訴訟代理人之提問,且為迴護林肇惠,將本件被告與 林肇惠當天對於原告所為上開言詞一併否認,而為「沒有聽 到,沒有這回事」之證述,是亦無法證明乙○○所證不實。從 而,應認被告當時確有對原告為「妳是(算)什麼東西」之 系爭言詞。
5、以一般社會通念,對他人指稱「你/妳是什麼東西」或「你/ 妳算什麼東西」,本即係指對話之受話人為低於人之動物或 物品,寓有貶抑受話人人格之意,依一般常情,只要受話人 有基本自尊心,即足使受話人有受屈辱之感,如旁人聽聞, 亦會減損對受話者之社會評價,對受話人之名譽,已足以構 成損害。且此一言詞並無從認為係就可受公評之事項為合理 評論,單純係對受話者人格及尊嚴之貶抑。而於111年7月30 日被告及林肇惠等4人,與原告為上開對話時,係在屬公開 場所之社區辦公室,被告僅因對原告索取社區帳冊等資料未 果,即對原告出言指稱「妳是(算)什麼東西」之系爭言詞, 依之前揭說明,已足使原告主觀上感到受辱、難堪,亦足以 使在該場所出入活動之他人(具體已知有在辦公室外打掃之 證人乙○○、與被告同行之林肇惠等4人)對原告產生貶抑之評 價,自應認為確已對於原告之人格尊嚴及名譽權造成損害。 從而,原告主張被告系爭言詞對其構成侵權行為,即屬可採 。
㈣、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為該社區大樓總幹事,負責社區
大樓之行政事務,被告身為碧富邑社區大樓住戶並為管理委 員之一,被告對社區大樓財務狀況有所質疑,本即可依管理 委員會章程等規定要求原告提供相關帳冊資料,僅因原告以 公告閱覽時間未到未提供,即心生不滿,而以系爭言詞貶抑 原告之人格,損害原告之名譽,已對原告構成侵權行為,有 如前述,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即屬有據。本院 參酌被告前揭侵權行為事實,並參以原告當庭所陳,及本院 依職權所調得之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明細表所示:原 告高中職畢業,之前曾任職公家機關20年,現在是社區總幹 事,月收入約3萬元,已婚,目前尚有婆婆需要扶養,有股 利所得,名下有汽車1台,無特殊社會身份地位;被告高商 畢業,曾為公家機關僱員,現為家管,目前無收入,三子已 成年,與婆婆同住,有股利及利息所得,名下有不動產數筆 ,無特殊社會身份地位等一切情狀,認本件原告請求非財產 上損害,於5萬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超逾部分 之請求,則非有理由,不應准許。又原告聲明請求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起算按年息2%計算之遲延利息,其利率未逾 民法第203條所定法定利率5%,基於當事人之處分權,自應 依其聲明准許之。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請求於如主文第1項所示範圍內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超過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命 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 5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被告聲請酌定供擔 保免假執行金額。原告敗訴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依附, 應併駁回之。並由本院酌定訴訟費用之負擔方法,裁判如主 文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並所提證據,經 斟酌後認均不足影響判決結果,不另遂一論列,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附表一:
第一部影片譯文 110年然後是6月19號早上10點,我周美紅,還有何主何教授何茂松何教授,還有林邱碧林小姐,我們今天去地下室總幹事要求說我們要了解大樓的收支,那我們目前只問她說你收入多少,他有報告管理會、溫泉會、水費,我們看起來是幾乎已經收到8、9成以上,總共有300…,總共已經收了3,179,069元,我們是要要求他說,他在這一段時間我們都不曉…因為是疫情嘛,我們都沒有看到帳嘛,我們想要了解說他這些錢是不是存在戶頭裡嗎?還是說他定存440萬,他…500萬借60萬出來,剩440萬,那個60萬有沒有存在定存裡面?不過,總幹事回文他一切是聽主委、財委、監委,他說我們沒有權利去問他這些事情,請問各位住戶要是將來大樓發生什麼事情時候是他們3人要負責,還是我們全體的委員也要負責,還是全體住戶權益有受損時候,你們覺得說我們委員的事情嗎?我們委員是讓你們投票出來的,我們是替你們在監督這個管委會的,沒有說誰的權力大誰的權力小,任何人都可去看帳,可是現在不是喔,總幹事說他是聽上面的,請問上面是誰、上面是誰?簡主委?還是王監委?還是蔡石川蔡財委?不對啊,我們碧富邑不是這種事情啊,帳是公開的、帳是公開的,誰都有資格去查帳,我現在也不過是…我們是3個人代表,今天要看說大樓的錢有沒有存摺裡面,存摺有什麼,我報告一下:存摺有郵局的儲金薄、還有郵局劃撥的儲金帳戶薄、還有一個合庫綜合存款簿、還有一個合庫存款,我只要求你說這300多萬裡面,有多少錢是在這個帳裡面,他說我們沒有權利知道這個,各位住戶啊,有道理嗎?你們認為呢?你們如果說覺得沒有關係啊,爛就給他爛啊,反正到時候再說啊,那你以後就不要怪我們委員會,我們是很盡心盡力的為你們在…在把關喔,可是大家如果不跳出來的話,任憑他這樣做的話,我剛剛也是喔…剛剛那個總幹事說帳是在蔡財委那邊,我有打電話給蔡石川,他不接電話喔,我們自己…我們自己捫心自問啊,大樓是大家的,不是我的,也不是你的,你們如果說我無所謂,那你們就放棄,以後不要來怪我們委員會任何一個成員,如果你們覺得這樣對,那我們沒有話說,我們今天也是很辛苦,為了疫情,跑到這麼遠來,我們也不敢坐大眾交通工具,我們也是千辛萬苦開車自己過來,圖的是什麼,為的是替你們把關嘛,還是圖什麼,他說不能讓我們看,合理嗎?有道理嗎?好啦,就這樣報告給大家知道。
附表二:
第二部影片譯文 我剛剛忘了跟大家報告一件事情喔,我們管理會一年度只有200多萬喔,接近不到200、220萬以上不夠喔,我們是200差不多欸200多萬,200多萬,可是我們現在、我們現在的保全就要花168萬喔,那請問200多萬減掉160幾萬,剩下是多少錢,不到60萬嘛,對吧?可是他們之前有一個什麼建設我們不知道,就花了54萬多啦,請問一下,你下半年還有錢花嗎?難道你又要花定存嗎?可是你定存也要經過大會通過喔,不是你愛花就花喔,如果大家、如果是說你們沒有異議,你們如果同意這樣子,那我今天、我今天我沒有話說,我們是替你們大家…算是說,當然啦,你們大家要來支持我們我們大樓要讓他建全,我們不可以這樣,我們…大家都是兄弟姐妹,大家是一團和氣,不應該有這個說要查帳不能查的,你不能告訴我說結餘多少,我覺得很扯,總幹事居然是…欸,他10點50幾分就離開他的辦公室,我說好啊你今天不拿出來,我就不走啊,結果我不走他走了啊,這樣…他有沒有瀆職?他是對我們還是對他的主委,拜託一下,這是簡主委、監委、財委的嗎?他是對我們大樓,你今天來上班是替我們大樓,我大樓來付你薪水的,你是聽誰的話,我是覺得說如果他這樣子再不出來,我是覺得他瀆職…我是覺得他瀆職啦,因為帳…因為本來總幹事…我問他帳是誰記的?他說他記的,那你記的為什麼沒辦法讓我餘額?有鬼啊,好了,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