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494號
ILDV,110,訴,494,2023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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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94號
原 告 張蕙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代理人 施竣凱律師
翁振德律師
被 告 林芝芬
訴訟代理人 游宗達
被 告 連益豐
連美

連美月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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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