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64號
ILDV,108,訴,464,202303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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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64號
原 告 吳文政
杜黃碧珍
黃宏


上 列 3 人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賴璟芳
上 列 3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垚祥律師
追加 原告 黃永進
黃永明
黃雲錦

黃素珍

黃振華
黃振芳
黃明美
黃明純
侯居生
林立成

黃明月



黃晋坤

黃文延
黃永寬
黃雲卿
廖黃雲鶯
黃佳儀
黃郁涵
黃朝泓


黃朝欽
林偉昱

上 列 1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靜怡

黃慶偉

黃家祺

鄭黃幸枝黃許月里之繼承人)


黃木桂(黃許月里之繼承人)

萬育章(萬黃碧霞之繼承人)


萬育莘(萬黃碧霞之繼承人)

萬育書(萬黃碧霞之繼承人)


育文萬黃碧霞之繼承人)

萬黛君萬黃碧霞之繼承人)

萬紫君(萬黃碧霞之繼承人)

黃輝華


利華
黃志忠(黃新華之繼承人)

黃國雄
黃美玉
黃定榮(黃森祥之繼承人)


黃國棟
黃國恩

黃品華

黃雅琪


黃凱


黃少童


金萍

黃郁堯
黃光榮

黃光明

徐鳳嬌
黃逸進




黃世杰



黃保


楊黃碧鸞
連嘉蘭(連黃碧娥之繼承人)

連正雄(連黃碧娥之繼承人)

連正義(連黃碧娥之繼承人)


黃世芳
黃逸宗



余淑堃


被 告 游張阿葉
游景
游睿玹
兼上列 1人
法定代理人 李秀玲
被 告 游承韜
游立誠
簡宏哲
游巧嬣
楊秀英(游達夫之繼承人)

游志宏(游達夫之繼承人)

游建芳(游達夫之繼承人)

游聰瑜(游達夫之繼承人)

游妤臻(游達夫之繼承人)

上 列 5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憲男律師
陳美菊
游芳
游芳
游芳
游莉芳
游彩雲
秀梅
游水坤(兼游李阿惜之繼承人)

上 列 1 人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
被 告 游水金(兼游李阿惜之繼承人)

上 列 1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憲男律師
被 告 游水川(兼游李阿惜之繼承人)


游水熔(兼游李阿惜之繼承人)

張天河
張興邦(兼游李阿惜之繼承人)

張興湘(兼游李阿惜之繼承人)


張興豐(兼游李阿惜之繼承人)

張興鈺(兼游李阿惜之繼承人)

游素月(兼游李阿惜之繼承人)


游秀鳳(兼游李阿惜之繼承人)

游秀玉(兼游李阿惜之繼承人)

黃政杰黃阿粧之繼承人)


政隆黃阿粧之繼承人)


黃淑凌(黃阿粧之繼承人)

黃榮華黃阿粧之繼承人)

黃寶醇黃阿粧之繼承人)

葉黃阿美黃阿粧之繼承人)


黃陳幼(黃阿粧之繼承人)

羅黃寶慧黃阿粧之繼承人)

陳錦輝陳游阿色之繼承人)

志訓(陳游阿色之繼承人)

麗翎(陳游阿色之繼承人)

佳君(陳游阿色之繼承人)

錦煌(陳游阿色之繼承人)

陳錦樟陳游阿色之繼承人)

陳錦福陳游阿色之繼承人)

陳錦龍陳游阿色之繼承人)

季霞(陳游阿色之繼承人)

麗蘭(陳游阿色之繼承人)

游阿笋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張阿葉等人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定榮為追加原告黃森祥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 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 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追加原告黃森祥於本件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10年9月8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黃陳雪娥黃定榮黃嘉玲等人,然本 件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部分僅有黃定榮辦理繼承登 記,繼承人黃陳雪娥黃嘉玲並非系爭土地共有人等情,業 經原告訴訟代理人具狀明在卷,並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 本及系爭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見本案卷六第413至423頁、 本案卷七第161至163頁)在卷可稽。原告具狀聲明由黃定榮 承受訴訟(見本案卷六第402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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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