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投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選訴字,112年度,9號
ILDM,112,選訴,9,2023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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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選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瑞珍


陳文發



陳美娟



陳俊宇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投票案件,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下午2時30
分許,在本院第1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陳盈孜
書記官 林怡君
通 譯 劉興邦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鄭瑞珍陳文發陳美娟陳俊宇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均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陳舜鴻(另行審結)係民國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宜蘭縣大 同鄉復興村村長候選人,鄭瑞珍陳舜鴻父親陳金旺之現任 配偶,陳文發陳舜鴻胞兄,阮氏蘭(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 處分)係陳文發配偶,陳力頡(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係陳文發與前任配偶所生之子,陳美娟陳舜鴻胞姊,陳俊 宇係陳美娟女婿,其等均明知村長選舉為小區域選舉,以虛



偽遷徙戶籍方式增加選舉權人,即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且知 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在各該選舉區繼 續居住4個月以上者,方取得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資格,意 圖使陳舜鴻當選,共同基於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 票之犯意聯絡,而為下列犯行:
 ㈠鄭瑞珍係籍設宜蘭縣○○鄉○○○路00號之戶長。陳舜鴻鄭瑞珍陳文發阮氏蘭、陳力頡等人共同基於妨害投票之犯意聯 絡,陳文發先於111年2月16日前之某日告知陳舜鴻,將以本 人及家人以虛偽遷籍之方式,投票支持陳舜鴻參選復興村村 長,陳舜鴻雖預見陳文發將影響復興村村長之選舉結果,惟 不違背其本意,僅表示「隨便」等語,陳文發遂徵得阮氏蘭 、陳力頡同意配合虛偽遷籍投票支持陳舜鴻,取得其2人之 身分證、印章,另以繼承為由徵得不知情之子陳志育之同意 及取得其身分證、印章後,陳文發鄭瑞珍共同於111年2月 16日至宜蘭○○○○○○○○○,陳文發以戶長身分將本人、阮氏蘭陳志育原設宜蘭縣冬山鄉之戶籍,虛偽遷徙至上揭鄭 瑞珍戶籍內,陳文發亦於同日將陳力頡位在宜蘭縣冬山鄉之 戶籍,虛偽遷徙至上揭鄭瑞珍戶籍地址。阮氏蘭陳志育、 陳力頡因符合在該戶籍地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而為復興 村村長之選舉人,且其等於111年11月26日投票日前20日經 登錄戶籍資料,並編入選舉人名冊,嗣公告確定,使其等取 得復興村村長之投票權,陳文發於虛偽遷籍後再告知陳舜鴻 上情。陳文發阮氏蘭、陳力頡、陳志育等人並於111年11 月26日,前往復興村第0413號投票所領票及投票支持陳舜鴻 ,使復興村村長選舉之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㈡陳美娟係籍設宜蘭縣○○鄉○○○路00巷00號2樓之1之戶長。陳舜 鴻、陳美娟陳俊宇等人共同基於妨害投票罪之犯意聯絡, 陳美娟為求陳舜鴻勝選,要求陳俊宇自新北市八里區居住地 虛偽遷籍至復興村並投票支持陳舜鴻參選村長,並提供戶口 名簿與陳俊宇,使陳俊宇於111年1月28日至大同鄉戶政事務 所辦理虛偽遷籍至陳美娟前揭戶籍地址內。陳俊宇因符合在 該戶籍地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而為復興村村長之選舉人 ,且其於111年11月26日投票日前20日經登錄戶籍資料,並 編入選舉人名冊,嗣公告確定,使其取得復興村村長之投票 權。陳美娟旋於陳俊宇虛偽遷籍後之111年農曆春節期間某 日,向陳舜鴻表達支持參選之意,並於111年6、7月間之某 日,偕同陳俊宇及其女張婕筠,向陳舜鴻表達前揭陳俊宇虛 偽遷籍以投票支持陳舜鴻之情事,及張婕筠因領取較優渥之 新北市育兒津貼而未能虛偽遷籍投票支持陳舜鴻陳俊宇於 111年11月26日,前往復興村第0413號投票所領票及投票支



陳舜鴻,使復興村村長選舉之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146條第1項、第2項、第37條 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公職人員選 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陳盈孜 書記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6條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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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