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43號
SLDV,112,除,43,2023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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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3號
聲 請 人 陳瑞龍即陳春居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南僑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0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附表:
股票號碼 股數 79-NT-103917-5 35 80-NX-2021712-3 11 合計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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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