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王道明即王崔懷琦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王冠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6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