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32號
原 告 郭大鈞
被 告 張國成
被 告 澤聯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娜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2年3月7日 送達予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送達證書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 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其訴難認為合法,而原告假 執行聲請亦失所依附,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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