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74號
SLDV,112,訴,174,2023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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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7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被 告 陳凱程承鉉冷氣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肆仟肆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1月20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 )120萬元、3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均自同年月22日起至114 年1月22日止,借款利率按伊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 百分之4.46,另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自違約日起算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嗣被告 僅依序繳納本息至111年5月21日、同年11月22日,依約視為 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本金共計129萬4,484元及如附表所示 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 償上開欠款、利息及違約金。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銀行授信綜合額 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催放帳戶最近繳 息日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 詢、產品利率查詢等為憑(見本院卷第16至19、22至28、35 、36頁),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 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 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院併依職權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1萬3,870元,應由被 告負擔。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 1 107萬5,641元 自111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5.52% 自111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21萬8,843元 自111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5.79% 自111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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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