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86號
SLDV,112,補,86,2023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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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6號
原 告 高炳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正強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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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