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96號
SLDV,112,補,296,2023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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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96號
原 告 孫君偉
訴訟代理人 林士雄律師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萬2,580元(計
算式:98.66平方公尺X1/3X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萬9,000元=128
萬2,58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萬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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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