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印鑑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11號
SLDV,112,補,211,2023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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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1號
原 告 阿波羅研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愛迪福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柯立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律師
鍾佩陵律師
房彥輝律師
被 告 陳湘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
2項、第77條之12、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又數原
告提起共同訴訟者,如係各自主張各自之訴訟標的者,自訴訟利
益觀之,乃係就各自之訴訟標的利益而為。訴訟標的價額,應各
別計算之。查原告訴請被告返還各自之公司及負責人之印鑑章,
並非基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因財產權涉訟
,且原告就前開訴訟標的倘獲勝訴判決,其等所得受之客觀上利
益尚不能核定,應各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又原告間請求被告返還各自之公司印鑑章、負責人印鑑章,
分屬獨立,並無相互競合或選擇之情,自應分別計算訴訟標的價
額。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95萬元(計算式:1,650,0
00×3=4,95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
納之3,000元,尚應補繳4萬7,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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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阿波羅研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愛迪福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研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