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96號
SLDV,112,補,196,2023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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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6號
再審原告 蘇淑美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福運達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99
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
,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
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202元,且本件係對具第二
審性質之上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是應徵收再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準用同法第272 條、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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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運達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運達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