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1號
抗 告 人 坤宸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即坤宸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智翔
林雅玲
相 對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2
日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575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狀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9 5條之1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88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 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4條第1項所明定。而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6 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抗告人雖不服原裁定各自提起抗告,然均未依法表明抗告 聲明及抗告理由,致本院無從審酌其抗告有無理由。並經本 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 算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3月7日送達抗告人等,惟 抗告人均逾期迄未補正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之聲明,有本院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 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依前揭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