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2年度,478號
SLDV,112,司繼,478,2023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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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478號
聲 請 人 黃謝月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 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 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 選定財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 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 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惟如經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後,在 該遺產管理人尚未解任前,如再就同一被繼承人向法院聲請 遺產管理人,即無重複再予選任之必要。次按法院選任之遺 產管理人或遺產清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陳 報處理遺產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家事事件法第140 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邱福為土地共有人,而被繼承 人邱寶珠邱福之繼承人之一,惟被繼承人邱寶珠已於民國 90年9月11日死亡,其未婚且無第一、二、三、四順序之繼 承人,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聲請人為辦理提起分割共 有物訴訟,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選任被繼承 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邱寶珠另有利害關係人張志誠前已向本 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本院並於109年11月27日以本院109 年度司繼字第1638號民事裁定選任盧佳宏地政士(男,年籍 資料詳卷、住基隆市○○區○○○街00巷000號5樓)為遺產管理 人,業經本院查詢上開裁定查核無訛。又前案所選任之遺產 管理人並未向本院陳報管理職務終結,此有本院前案紀錄表 、訴訟繫屬情形查詢在卷足憑,足見被繼承人尚有遺產待清 算管理,則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尚未終結,自應依法續行其遺 產管理人之職務。是本件聲請人重複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 即為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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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