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5413號
SLDV,112,司票,5413,2023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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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5413號
聲 請 人 邱旭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金發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謝金發所簽發之本票,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 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謝金發依本院查詢戶政資料顯示已於民國 101年10月20日死亡,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之聲請 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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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