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924號
聲 請 人 林青枝
相 對 人 張鈺民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2年2月18日經提示,有如 附表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4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即應視為見票即付 ,執票人自可隨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未獲付款後,向 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2年度司票字第003924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即提示日) 1 108年12月16日 1,5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2月18日 CH0000000 2 109年1月22日 5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2月18日 CH0000000 3 109年4月20日 1,5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2月18日 CH0000000 4 109年6月10日 1,5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2月18日 CH0000000 5 109年8月14日 1,5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2月18日 CH0000000 6 109年11月26日 9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2月18日 CH0000000 7 110年9月13日 350,000元 未記載 112年2月18日 WG0000000 8 111年3月2日 110,000元 未記載 112年2月18日 CH674142 9 111年3月2日 280,000元 未記載 112年2月18日 CH674143 10 111年4月7日 150,000元 未記載 112年2月18日 CH797053 11 111年4月14日 120,000元 未記載 112年2月18日 CH797058 12 111年9月3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2年2月18日 CH797059 13 111年12月20日 1,168,000元 未記載 112年2月18日 TH0000000 14 111年11月1日 90,000元 未記載 112年2月18日 CH797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