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507號
SLDV,112,司促,3507,2023033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5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王力緯王彥彬發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 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力緯王彥彬發支付命令,經本 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之戶籍設於臺北南港區戶政事 務所,其送達處所不明。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 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