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4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顏麗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0,764元,及自民國97年10
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10月29日起至民國10
0年2月9日止,按月以新臺幣300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為聲請支付命令事: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
債,合先敍明。請求金額:一、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
幣110,764元整及自民國97年10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
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10月29日起
至100年2月9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依金
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號)二、 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顏麗珠於民國93年02月25日向
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
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
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
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二、查相
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
幣110,764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應
另給付民國97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迭經催討相
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
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
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謹狀
釋明文件:支付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