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2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楊鎮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偊柔即林雅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7,868元,及其中新臺幣69,
530元,自民國106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以新臺幣300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
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