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江明樹
被 上訴人 陳素定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300,308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38,8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