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4年度,22號
TCDV,104,重家訴,22,2017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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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江明樹
被 上訴人 陳素定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300,308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38,8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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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