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097號
SLDV,112,司促,3097,2023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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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0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德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999元,及其中新臺幣29,3
41元,自民國112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德麟於107年6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
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
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
付利息及違約金。(二)債務人迄111年12月底尚積
欠聲請人32,999元整未為清償(手續費315元整、消費
款29,341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143元整及違約金1,2
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
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
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
新臺幣29,341元自112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14.99%計算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
,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
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
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
達,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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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