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017號
SLDV,112,司促,3017,2023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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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0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義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0,19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301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6519元 自民國112年3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義誠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2年3月8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 (一)消費本金:66,519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
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
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
五。利息計算:2,773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三)
逾期費用:9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第
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另因債權人不
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
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
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
附證),併此敘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 ㄧ、信用卡申請書
影本乙份。二、約定條款乙紙。三、帳務資料。四、公司變
更登記表影本乙份。釋明文件: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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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