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902號
SLDV,112,司促,2902,2023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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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9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程詩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程港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秋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47,028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290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7,028元 徐秋雲程港平程詩涵 自民國111年11月01日起 至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1.4% 001 新臺幣347,028元 徐秋雲程港平程詩涵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112年03月01日止 年息1.525% 001 新臺幣347,028元 徐秋雲程港平程詩涵 自民國112年03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2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7,028元 徐秋雲程港平程詩涵 自民國111年1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請求事項
(一)債務人程詩涵程港平徐秋雲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
幣347,028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等連帶負擔。
請求原因及事實
(一)緣債務人程詩涵於民國(以下同)105年就讀國立聯合大
學時,邀同債務人程港平徐秋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
立額度新臺幣(以下同)捌拾萬元整就學貸款專用借據,按各
學期就學貸款所實際動用借款金額358,234元,約定借款人
於畢業日、休退學日滿一年後開始依議定之就學貸款利率攤
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攤還本息時,並經轉列催收款項時
,利率改按本借款利率(112年3月2日為1.525%)加年率1%固
定計算,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算逾期利息外,對應付
未付本息自應還日起,逾六個月以內者,按利率百分之十,
逾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程詩涵自應還日111年12月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尚欠347,028元及約定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無
結果,依借據第七條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應全部清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檢具有關證
物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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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