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8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建軒即魏嘉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902元,及自民國109年5月
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魏建軒即魏嘉男於民國104年09月23日向聲請人請
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
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
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
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
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
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
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