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8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湘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愛迪福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阿波羅研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柯立世
一、債務人阿波羅研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55,458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愛迪福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
6,467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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