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8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劉建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美惠即游錫宗之繼承人
游凱偉即游錫宗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游錫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63,644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2月24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
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游錫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