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7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益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69,44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278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75419元 林益村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2年0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990% 002 新臺幣84514元 林益村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2年0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00%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林益村於民國109年04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
11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2年02月21日止未受償之
利息7179。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
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
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
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
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
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
還之借款利息。
緣相對人林益村於民國104年10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2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2年02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1988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41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
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
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
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
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
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
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
: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
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
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
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
每次每份100元。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
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
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