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712號
SLDV,112,司促,2712,2023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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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7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官俊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青山青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秉洋郭驊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12,935元,及自民國111
年4月8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4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3.36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111
年12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49計算之利息,自民國
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15計算
之利息,暨自111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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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青山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