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523號
SLDV,112,司促,2523,2023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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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5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晃盛電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清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士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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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晃盛電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