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482號
SLDV,112,司促,2482,2023030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4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代理總經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慧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柏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07,696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248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7696元 郭柏君、陳慧婷 自民國111年04月01日起 至民國111年06月21日止 年息1.15% 001 新臺幣207696元 郭柏君、陳慧婷 自民國111年06月22日起 至民國111年09月14日止 年息1.275% 001 新臺幣207696元 郭柏君、陳慧婷 自民國111年09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7696元 郭柏君、陳慧婷 自民國111年05月02日起 至民國111年06月21日止 年息0.115% 001 新臺幣207696元 郭柏君、陳慧婷 自民國111年06月22日起 至民國111年09月14日止 年息0.1275% 001 新臺幣207696元 郭柏君、陳慧婷 自民國111年09月15日起 至民國111年11月01日止 年息0.2275% 001 新臺幣207696元 郭柏君、陳慧婷 自民國111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455%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郭柏君前就讀崇右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陳
慧婷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7筆(其中編
號1已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275,518元整,依就學
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
日起分84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於111年05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
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207,696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
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
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陳慧婷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
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居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
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錢債
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依督促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份、放款利率資料表1份、就學貸
款放出查詢單1份、內政部提供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
料1份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