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400號
SLDV,112,司促,2400,2023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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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4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海悅觀海城堡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千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安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314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3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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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