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371號
SLDV,112,司促,2371,2023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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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3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吳子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建興即曾建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7,275元,及其中新臺幣39,9
93元,自民國97年3月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1個月(內
)須給付新臺幣15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300元,
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每月須給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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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