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338號
SLDV,112,司促,2338,2023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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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3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奕勛
謝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79,188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233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79188元 謝美智、羅奕勛 自民國111年9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年息2.275% 002 新臺幣579188元 謝美智、羅奕勛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2.4% 003 新臺幣579188元 謝美智、羅奕勛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2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79188元 謝美智、羅奕勛 自民國111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羅奕勛邀同債務人謝美智為其連帶保證人,於
民國(1)101年起就讀私立龍華科技大學期間,向聲請人訂借
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
款通知書」動用6筆,計新臺幣321,888元整。(2)104年起就
讀私立龍華科技大學期間,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
,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4筆
,計新臺幣266,565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
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
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
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羅奕勛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餘本金分別為312,623元、266,565元,合計5791
88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
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謝美智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又本案依教育部不定期
調整後公告之利率計息,該部分別於111年9月28日、111年1
2月21日公告調整就學貸款利率,借據違約依公告利率加1%
,本案利息違約金計算如後附表所示。(三)本件係請求給付
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
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
保權益。(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
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
就貸借據2紙,撥款申請書10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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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