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2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玉霞即楊弦翰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楊弦翰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90,208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5月3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