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1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學模即隆道羊肉料理小吃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6,955元,及自民國111年8
月26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495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3.6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7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
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