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003號
SLDV,112,司促,2003,2023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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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0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景隆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淑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淑君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 政資料所示,債務人自民國103年3月17日起之戶籍即設於臺 中市西屯區,非屬本院轄區。債權人雖於聲請狀上記載債務 人地址為新北市汐止區伯爵街址,惟查該址現無人設籍,難 以判斷是否與債務人有關,且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 止分局現場查訪,經查覆債務人並未居住該址,堪認該址現 非債務人之住所或居所。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可釋明債務人 在本院轄區有居住事實之書證,從而,本件債務人之住、居 所地於債權人聲請時確非在本院轄區,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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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