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他字第20號
原 告 吳大川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被 告 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立省
訴訟代理人 李耀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
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陸拾陸元。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陸拾陸元。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或其他法律規 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 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2第3 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之訴(本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依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7條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嗣該 事件經本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判決,其訴訟費用應由 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 ,025,200元,原告已繳納裁判費用102,932元,其暫免繳納 之裁判費為102,932元應由原、被告各向本院繳納二分之一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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