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資遣費等(聲請調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專調字,112年度,16號
SLDV,112,勞專調,16,2023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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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專調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胡慧婷
代 理 人 孫祥甯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芳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又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
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
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本件聲請乃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
同)422,261元,核屬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
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至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後段規定,免徵調解聲請費,併此敘
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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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芳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