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7號
聲 請 人 陳亞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戴琇燕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戴琇燕係聲請人陳亞森之母,其於民 國102年5月25日離家出走後,至今生死不明,為此聲請對失 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固有明文,惟所謂 失蹤,係指離去其住所或居所,經過一定年限,且生死不明 者而言。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提出戶籍謄本、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大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為證。然依 前開受理案件證明單所示,戴琇燕之女陳芷琳於102年5月25 日通報戴琇燕為失蹤人口並請求協尋,警方則於同年6月11 日在新北市石門區台二線24.5k處執行路檢時查獲戴琇燕, 並於同日依法撤銷協尋(本院卷第11頁),且本院向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函詢戴琇燕是否業已尋獲,據覆亦稱: 「經查戴琇燕(下稱戴君)於102年5月25日為其女陳芷琳至 本分局大屯派出所報案為失蹤人口,戴君業於102年6月11日 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老梅派出所巡邏查獲並辦理撤 銷協尋」等語明確,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112年2月 24日北市警投分防字第1123013409號函附之調查筆錄、失蹤 人口系統資料報表等可稽(本院卷第57至61頁),難認戴琇 燕已陷入生死不明之狀況。又本院依職權調取戴琇燕之財產 所得資料、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及就醫紀錄之結果,戴琇燕於 109年2月12日前有多筆勞工保險加保及退保之資料,其於11 0年間任職於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而有薪資收入,甚且戴 琇燕截至112年1月10日前有多筆至台北榮民總醫院、振興醫 院、榮清耳鼻喉診所等醫療院所就醫之資料,有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健保WebIR-個人就醫紀錄查詢結果 、勞保與就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等在卷可按(本院卷第15至 37頁),堪認戴琇燕於我國境內尚有活動之情形。足見戴琇 燕僅係離家出走後,不欲與親屬聯繫而已,其雖有離去住所 達一定期限之情事,卻僅係隱匿行蹤,無法遽認為生死不明
,自與上揭法文所定失蹤之要件不符。從而,戴琇燕既非生 死不明,應認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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