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林吉禮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林吉禮(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路0段00 ○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失蹤人林吉禮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 網路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即 應受死亡之宣告。
三、任何人凡知失蹤人林吉禮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 所知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林吉禮(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 ○○○路0段00○00號)自民國98年6月10日列報為失蹤人口,迄 今行方不明逾7年,業已屆失蹤人口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 間,為此依民法第8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規定,聲 請宣告失蹤人死亡。
二、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 ,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林吉禮之戶籍資料、80歲以上行方不明 人口社會生活軌跡資料比對紀錄(無健保就醫紀錄、未領取 給付、年金、津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失蹤人口 系統資料報表、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1年12月15日函(無治喪 資料)、新北市殯葬管理處111年12月6日函(無治喪資料)、 內政部移民署111年12月6日函(無入出境紀錄)、臺北市政府 社會局111年12月8日函(無安置紀錄)、109年至110年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無財產所得)、全國刑案資料查 註表(無刑案紀錄)、入出境資訊查詢結果(無入出境紀錄)、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資料(無金融信用紀錄)及高 額壽險資訊查詢資料(無投保紀錄)為證,均查無林吉禮於98 年6月10日失蹤後實際生存活動之情形,堪信失蹤人自98年6 月10日失蹤已滿7年,迄今仍生死不明,故聲請人之聲請於 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 載:「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 受死亡之宣告。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 所知陳報法院。」;公示催告應公告之,該公告應揭示於法
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 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上開陳報 期間,自公示催告之公告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但 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 以上;此分別為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第2項及第3項準 用同法第130條第3項、第4項、第5項所明定。本件既准許聲 請人之聲請,自應依上開規定公示催告及將公示催告之公告 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爰定本件陳報期間為6個月 。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雅萍